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限制抵扣时间吗?

2020-09-14 11:17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700

        1.增值税特别发票的扣除时间是否有限制?

        

        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时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证明确认、审计比较和申报扣除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然可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证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6号和2018年第31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增值税扣减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通知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1号通知),规定所得税继续扣除。

        

        0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降低1%,但由于会计操作错误,8月份签发的普通发票有的为1%的税率,有的为3%的税率,3%的收款发票因无法与买方联系而无法收回,那么是否应按1%的计算计算出错误的3%征收率发票以支付增值税?我是否需要收回原始发票并签发红字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恢复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通知)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在实施上述复工复工政策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100000元。开具征收率为3%的一般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在报税时直接扣减增值税,并按1%的税率缴纳。应当记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实行降低税率1%的政策的,在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填写税率或税率栏中的"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

责任编辑:f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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