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科技创新局上市审计规则的审计时限总数不超过三个月

2020-12-07 09:0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059

为了贯彻新证券法的要求,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委员会试点注册制度改革,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行上市审批条例",明确从证券交易所到中国证监会的审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条例"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实施新"证券法"的规定,将审计内容和意见作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查,并发布相应的审核或者审计意见;明确审查批准期限自受理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对扣减项目中应当增加扣减事项的审核和注册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完善审计期限中需要扣减的有关规定;扣减项目应当增加暂停审议的时间、会议后处理事项的时间、需要特别核实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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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新修订和新发布的规则相衔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赞助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审计细则中的限制性资格措施应调整为"认定不适当的候选人";根据"科学与创新属性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科学和技术创新委员会的有关定位规定应当同步修订;显然,科学和技术创新委员会的财务报表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


其他变化主要包括明确的上市申请文件的发放和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上市审计机构的审查询问的答复,所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如果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免予披露;科学和技术创新委员会暂停审议的情况、时间和时间等可以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局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了原有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委员会审查内容应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为缩短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提前公告的时限,我们将扩大上市委员会的审议范围,增加科技创新委员会申请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款凭单、上市公司上市重组等非具体目标的相关配套内容,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等。


修订上市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措施,还包括调整上市委员会的上限、增加会议暂停及暂停检讨机制、界定非全职成员买卖股票的有关规管规定、完善和废除检讨会议的机制,以及增加调查期间的职责,例如上市委员会成员涉嫌违反法律及规例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将组织和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运行。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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